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22269号 原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负责人:和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