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1540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