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3653号
原告:宗某。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原告宗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独任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已预交631元),由原告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