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640号
原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3970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新溪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026604169。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计4546元,由原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