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常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8399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常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常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34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朱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