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民初12760号
原告: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189号401房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2443020P。
法定代表人:余颖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龙,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庆平,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31251W。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原告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蓝克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龙、练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796400元;2.被告退回履约保证金750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65981.18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4月8日,被告因中城建大厦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项目和原告签订了一份《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的中城建大厦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项目由原告承建,工程地点在珠海市香××区××大道东××号,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整栋大楼的空调通风系统、整栋大楼的空调的配电系统、整栋大楼的空调自动控制系统、整栋大楼的空调计费系统,工期为被告提交工作面后180个日历天,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合同总价款为18299059.13元,其中暂列金100万元。原告在投标时提交的200万元投标保证金其中的150万元直接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2、每月25日前,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当月进度款的相关资料,被告审核后,于次月的5日会签,并在收到原告提供珠海市工程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当月进度款的75%(不扣除预付款);3、在本工程完工,经被告初步验收合格并开具初步验收证明书,且收到原告提供珠海市工程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扣除被告根据合同确定的应扣款项)给原告等付款方式。还约定现场签证的计价、工程变更、违约责任、争议或纠纷处理。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总合同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争议的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与诉讼相关的一却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4月份开始为被告的中城建大厦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至2016年7月25日,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原告第一次向被告申请施工进度款,经过监理公司意见以及被告审核,被告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493万元。在2016年7月27日,原告依据完成的增加的售楼部空调工程,该增加工程在2016年1月5日开工,在2016年5月25日竣工,已经验收合格,原告申请的工程款为310417.90元,被告同意按造价公司审核价276760.94元支付工程款。在2016年9月20日,原告第二次向被告申请施工进度款,经过监理公司意见以及被告审核,被告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220万元。原告在2016年10月9日开具了第一、第二次申请的工程进度款发票金额为7130000元以及增加的售楼部空调工程款发票金额276760.94元,在2016年11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以上三笔款项7406760.94元。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在2016年12月8日,原告第三次向被告申请工程进度款519万元,监理公司意见同意支付,被告审核也符合合同约定支付519万元工程进度款,原告也在2016年12月21日开具了相应的发票金额给被告,但被告只在2017年1月20支付了900000元和2017年2月21日支付了493600元,合计仅支付了1393600元,没有按照被告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519万元,按照合同工程进度款尚欠3796400元。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将投标保证金150万元直接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原告完成过半工程进度时,在2016年11月11日收到被告退回的履约保证金7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原告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原告也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工程项目,已基本快完工了,履行本合同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目停工,停工也超过二年半,也没有复工迹象,原告无需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因此剩余的75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当退回给原告。
现在原告也找不到被告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本合同工程项目停工将近三年,也没有复工迹象,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同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支付,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工程进度款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P1-P19);2.月施工进度款申请表(P20-P42);3.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回单(P43-P47);4.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P48-P50);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P51-P65);6.发票签收单(P66-P67);7.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的申请(P68);8.广发银行客户回单(P69);9.退回履约保证金申请表(P70);10.询证函(P71)。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就被告将中城建大厦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进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工程总价款为18299059.13元。合同第六条第2点履约保证约定,原告在投标时提交的200万元投标保证金其中的150万元直接转为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原告完成总工程进度的50%,向被告递交退还履约保证申请,被告审核后,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50%给原告;原告取得被告开具的本工程初步验收证明书后,向被告递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被告审核后,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余下的50%保证金给原告。合同第六条第3点付款方式约定如下:“(1)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2)每月25日前,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当月进度款的相关资料(如涉及进口货物、原告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单、税单、该货物的备案书等相关资料;国产货物,原告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否则相应的付款顺延。被告审核合格后,于次月的5日会签,并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珠海市工程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当月进度款的75%(不扣除预付款)。(3)在本工程完工,经被告初步验收合格并开具初步验收证明书,且收到原告提供珠海市工程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扣除甲方根据合同确定的应扣款项)给原告。……”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总合同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2016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1829905.91元。2016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5581104.25元,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中央空调)第一次》中被告同意支付4930000元,原告自认该款已付;2016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2205630.04元,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中央空调)第二次》中被告同意支付2200000元,原告自认该款已付。同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还50%保证金750000元,被告同意退还并于2016年11月11日退还。2016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7406760.94元。2016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5190000元,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中央空调)第三次》中被告同意支付5190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9600元。原告主张因被告资金链断裂未支付第三次申请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剩余工程款,工程亦停工至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进度款5190000元,但仅向原告支付1339600元,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7964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365981.18(18299059.13×2%)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3796400元;
二、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5981.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卓嘉聪
何倩
曾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