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445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才义,。
被告:彭登,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滠口街。
法定代表人:王有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宋勇,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庭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彭登、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晏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