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323行初9号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滠口街。
法定代表人:王绍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力胜,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 禄
审判员 胡 刚
审判员 邵忠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