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302行初73号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滠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绍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鹏,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A。
法定代表人梅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耕远,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堰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银河湾6号4幢1-14-4。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行政审批局、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堰第一分公司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经被告主动撤销,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绪喆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