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1民初9540号
原告: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