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某与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82民初1500号 原告:宁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宝泉村。 被告: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宁某与被告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