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214号
原告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号建典大厦**幢**-**。
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4)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