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307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5层1511、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734091XN。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向东,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7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原告***在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其于工作期间共收到被告发放的工资63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原告称其每月工资为13000元,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根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本院认定其月工资为1万元。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结清工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关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10个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资数额为10万元(10个月×1万元/月),扣除原告已收的6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数额为37000元,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3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