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荥阳万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英利,公司总经理。
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9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18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8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0万余元,但已被多个案件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骐达牌车一辆、豫A×××**传祺牌车一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轮候),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到期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四、2020年8月2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6号楼7层34号、35号不动产予以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2020年9月1日,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豫A×××**骐达牌车辆、豫A×××**传祺牌车辆予以查封(轮候),本院未能实际查扣,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六、2020年9月17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荥阳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0年11月18日、12月14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除已被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被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及已被轮候查封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冻结,本案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赛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