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086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城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壮某。
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昆明新城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壮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新城某甲有限公司、昆明某有限公司、昆明新城某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对其余被告的起诉,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