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保字第47-1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5栋30楼30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463.9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云南力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463.9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