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楚雄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楚民初字第2949号 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老城区西小山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熙和名筑1幢22楼2204-22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4682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