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元谋县宝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199号 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元谋县宝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谋县宝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