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黑1102民初1715号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31630133F,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瑷珲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102MB03448663,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瑷珲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黑河二建公司”)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瑷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瑷珲镇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河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瑷珲镇政府支付工程款414,203.6元及利息132,618.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合计546,822.51元;2.请求判决被告瑷珲镇政府支付以工程款414,20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5日,黑河二建公司与瑷珲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黑河二建公司承建瑷珲镇政府开发的“瑷珲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地点:爱辉区瑷珲镇,工程内容:路面整修5000米,铺设供电电路4000米,给排水管线2013米,治理污染点源20处,以及电信、消防、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厕所、路灯等配套设施。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1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合同造价:5,613,409.96元,工程款给付方式为预付和按进度拨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黑河二建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2015年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减,2018年,经黑河市爱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款审定金额为5,414,203.6元。此后,瑷珲镇政府先后两次向黑河二建公司拨付工程款5,000,000元,剩余工程款414,203.6元至今未付,为此,黑河二建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时间、还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瑷珲镇人民政府同意定期给付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14,203.6元,索要利息放弃,其中第一期于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一半工程款207,101.8元,第二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207,101.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4.1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317.06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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