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02民初2025号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31630133F,住所地爱辉区东兴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269130955,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被代: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0.26元,由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