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2721民初227号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呼玛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医院道南五巷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呼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