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881民初4043号
原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外环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2077637W。
法定代表人:向以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610657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封公司)与被告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第三人***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进行司法鉴定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返还原告工程款8766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65107.71元;3、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承担工程拆除、清理费用2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诉讼中,鼎封公司撤回了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2601.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车棚制作安装合同》,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的车棚由第三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支付了第三人87668元工程款。2016年1月22日下午,该车棚突然整体倒塌致案外人***重伤,后经法院判决,原告需赔偿损失1841514.71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故而要求被告和第三人退款并赔偿。
鼎鑫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被告仅应第三人的请求无偿提供了车棚图纸,且第三人实际施工时又改变了图纸内容;2、原告选任无资质的第三人施工,具有重大过错,且工程完工后也进行了验收,发生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3、车棚倒塌前后宁国系暴雪天气,原告未及时清理积雪是倒塌的直接原因,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述称,1、案涉车棚系构筑物,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2、第三人仅系按照原告的要求,将被告制作的相关车棚部件,依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了安装,故车棚倒塌与第三人的安装行为无关;3、车棚倒塌前后宁国系暴雪天气,原告未及时清理积雪是倒塌的直接原因,故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基本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存有分歧,因涉及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在下文中一并阐述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2日,鼎封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棚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承包甲方车棚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工程,工期30天,价款91000元;乙方保证为甲方设计、制作车棚所用材料及施工过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车棚安装牢固,在风雪等荷载作用下不受任何破坏……。后该车棚于同年12月完工,鼎封公司实际支付***价款87668元。2016年1月22日下午16时30分许,上述车棚突然倒塌,致鼎封公司一女职工的丈夫***严重受伤并评定伤残等级为I级。后经***起诉,本院判决鼎封公司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41514.71元(不含该案诉前已支付的242601.50元),截止本案开庭时,鼎封公司已实际支付赔偿款1842601.50元(含该案诉前已支付的242601.50元)。
另查明,案涉车棚并无正式的设计图纸,仅有鼎鑫公司绘制的一份简图,车棚主要部件由鼎鑫公司提供材料并加工制作,再由***支付鼎鑫公司材料及加工费后运至鼎封公司安装完成;2016年1月20日至22日期间,宁国市区出现持续暴雪、大雪天气,上述车棚积雪未被清理。
诉讼中,应鼎封公司申请并预交鉴定费30000元后,本院委托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对案涉车棚倒塌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中能公司称该车棚无正规设计资料,且倒塌时的自然环境状况无法检验验证等原因,其无法作出倒塌原因鉴定,仅能对车棚用材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如下:钢柱间距不合格,钢柱钢梁外形尺寸、型钢规格不符合,屋面镀锌檩条规格不符合,钢结构焊缝无损检测质量等级IV,钢板厚度和立柱钢板力学性能均合格,评价结论为钢结构施工质量不合格。后经本院要求,中能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说明,对检验结果分析如下:1、实测间距大于简图中图示间距,可能导致单位面积内钢梁所受荷载增大;2、钢柱钢梁外形尺寸、型钢规格不符合,可能导致钢柱钢梁实际承载力不符合简图技术要求;3、屋面镀锌檩条规格不符合,可能导致檩条实际承载力不符合简图技术要求;4、钢结构焊缝质量等级IV,可能导致焊缝部位与钢材母材不等强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如何识别原告的请求权性质和基础?2、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车棚倒塌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均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理认为,第一,案涉《车棚制作、安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仅为鼎封公司和***,合同主要内容为***按照鼎封公司的概括要求交付车棚,鼎封公司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第二,***并非鼎鑫公司职工,其签订上述承揽合同时也不具备鼎鑫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外观,其将该车棚的主要部件交由鼎鑫公司加工制作并支付价款,****与鼎鑫公司之间又形成了分承揽合同关系,至于该车棚简图系鼎鑫公司绘制,仅系该分承揽合同项下承揽人的附随义务,而鼎鑫公司与鼎封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第三、本案中鼎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鼎鑫公司和***连带返还车棚价款并赔偿其已支付给***的赔偿款,因其与***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鼎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明确选择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鼎鑫公司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原告的请求权性质为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由于案涉承揽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了权利义务,故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表述为要求返还车棚价款于法无据,根据其选择的侵权之诉,可以视为要求赔偿其车棚价款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因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或者因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责任的,均有权向施工单位等其他责任人求偿或追偿,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第一,虽然鉴定机构未能对案涉车棚倒塌原因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但根据其出具的钢结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及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基本可以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各自过错行为表现:建设单位鼎封公司选任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承揽钢结构工程,且在连续大暴雪天气期间疏于对车棚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负有设计、制作、安装全部合同责任的施工人***无任何资质却承揽钢结构工程,且擅自改变图纸施工;分承揽人鼎鑫公司作为从事钢结构生产的专业公司,绘制图纸不规范,制作的部分部件又与其绘制的简图不相符,且钢结构焊缝质量等级相对不高,另因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车棚倒塌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依法均应承担责任。第二、鼎封公司因车棚倒塌所造成的损失为车棚价款87668元+已支付受害人的赔偿款1842601.50元=1930269.50元,鉴于该车棚并无重大质量缺陷,钢柱钢梁外形尺寸、型钢规格仅系不符合简图要求,且已实际使用一年多时间,本院根据各方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即***承担1930269.50元×25%=482567.37元,鼎鑫公司承担1930269.50元×25%=482567.37元,鼎封公司自行承担其余50%的责任。由于本案系各方责任人对损害后果的最终责任承担纠纷,依法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2567.37元;
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2567.37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57555元,由原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855元,被告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4350元,第三人***负担1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束建
附1:证据目录
1、营业执照、《车棚制作、安装合同》、车棚简图、成本明细表、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等;
2、现场照片、民事判决书、付款凭证、气象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
3、鉴定报告及说明、鉴定费支付凭证。
附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