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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8民终4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外环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向以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钢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封减震技术公司),一审第三人***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7)皖188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鼎鑫钢结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鼎鑫钢结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鼎封减震技术公司与***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鼎鑫钢结构公司并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一审认定案由错误,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2.鼎鑫钢结构公司与***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应***要求画了一份图纸,该行为仅是帮忙而非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更不是一审认定的分承揽人。且鼎鑫钢结构公司所作的图纸也并未被采用。另案涉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案涉车棚倒塌与鼎鑫钢结构公司有关;3.***制作的车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车棚倒塌是因为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定作的车棚本就是简易车棚且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的,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答辩称:1.鼎封减震技术公司与鼎鑫钢结构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鼎鑫钢结构公司、***应交付合格的成果,一审按侵权责任认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案涉车棚是由鼎鑫钢结构公司设计图纸、提供材料,由***具体安装施工的。
***答辩称:1.***仅是安装方,所有构件系鼎鑫钢结构公司提供,安装过程中受鼎鑫钢结构公司的安排,并未擅自改变图纸施工,仅是按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现场施工的需要,对间距及材质进行变更,***施工中没有过错;2.案涉车棚倒塌的根本原因是外力所致(暴雪极端天气),及鼎封减震技术公司未尽管护义务,没有及时铲除积雪,导致车棚压力过大,主要过错在鼎封减震技术公司。
鼎封减震技术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鼎鑫钢结构公司和***连带返还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工程款87668元;2.鼎鑫钢结构公司、***连带赔偿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经济损失1842601.50元;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鼎鑫钢结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2日,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车棚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承包甲方车棚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工程,工期30天,价款91000元;乙方保证为甲方设计、制作车棚所用材料及施工过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车棚安装牢固,在风雪等荷载作用下不受任何破坏……。后该车棚于同年12月完工,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实际支付***价款87668元。2016年1月22日下午16时30分许,上述车棚突然倒塌,致鼎封减震技术公司一女职工的丈夫***严重受伤并评定伤残等级为I级。后***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鼎封减震技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41514.71元(不含该案诉前已支付的242601.50元),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已实际支付赔偿款1842601.50元(含该案诉前已支付的242601.50元)。
另查明,案涉车棚并无正式的设计图纸,仅有鼎鑫钢结构公司绘制的一份简图,车棚主要部件由鼎鑫钢结构公司提供材料并加工制作,再由***支付鼎鑫钢结构公司材料及加工费后运至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安装完成。2016年1月20日至22日期间,宁国市区出现持续暴雪、大雪天气,上述车棚积雪未被清理。一审诉讼中,应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申请并预交鉴定费30000元后,一审法院委托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对案涉车棚倒塌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中能公司称该车棚无正规设计资料,且倒塌时的自然环境状况无法检验验证等原因,其无法做出倒塌原因鉴定,仅能对车棚用材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如下:钢柱间距不合格,钢柱钢*外形尺寸、型钢规格不符合,屋面镀锌檩条规格不符合,钢结构焊缝无损检测质量等级IV,钢板厚度和立柱钢板力学性能均合格,评价结论为钢结构施工质量不合格。后经一审法院要求,中能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说明,对检验结果分析如下:1、实测间距大于简图中图示间距,可能导致单位面积内钢*所受荷载增大;2、钢柱钢*外形尺寸、型钢规格不符合,可能导致钢柱钢*实际承载力不符合简图技术要求;3、屋面镀锌檩条规格不符合,可能导致檩条实际承载力不符合简图技术要求;4、钢结构焊缝质量等级IV,可能导致焊缝部位与钢材母材不等强度。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如何识别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的请求权性质和基础?2.各方当事人对车棚倒塌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均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案涉《车棚制作、安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仅为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和***,合同主要内容为***按照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的概括要求交付车棚,鼎封减震技术公司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第二,***并非鼎鑫钢结构公司职工,其签订上述承揽合同时也不具备鼎鑫钢结构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外观,其将该车棚的主要部件交由鼎鑫钢结构公司加工制作并支付价款,****与鼎鑫钢结构公司之间又形成了分承揽合同关系,至于该车棚简图系鼎鑫钢结构公司绘制,仅系该分承揽合同项下承揽人的附随义务,而鼎鑫钢结构公司与鼎封减震技术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第三、鼎封减震技术公司诉请要求鼎鑫钢结构公司和***连带返还车棚价款并赔偿其已支付给***的赔偿款,因其与***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经法院释明,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明确选择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鼎鑫钢结构公司和***承担责任。因此,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的请求权性质为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由于案涉承揽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了权利义务,故鼎封减震技术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表述为要求返还车棚价款于法无据,根据其选择的侵权之诉,可以视为要求赔偿其车棚价款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因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或者因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责任的,均有权向施工单位等其他责任人求偿或追偿,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第一,虽然鉴定机构未能对案涉车棚倒塌原因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但根据其出具的钢结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及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基本可以认定各方当事人的各自过错行为表现:建设单位鼎封减震技术公司选任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承揽钢结构工程,且在连续大暴雪天气期间疏于对车棚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负有设计、制作、安装全部合同责任的施工人***无任何资质却承揽钢结构工程,且擅自改变图纸施工;分承揽人鼎鑫钢结构公司作为从事钢结构生产的专业公司,绘制图纸不规范,制作的部分部件又与其绘制的简图不相符,且钢结构焊缝质量等级相对不高。因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车棚倒塌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依法均应承担责任。第二、鼎封减震技术公司因车棚倒塌所造成的损失为车棚价款87668元加已支付受害人的赔偿款1842601.50元,共计1930269.50元,鉴于该车棚并无重大质量缺陷,钢柱钢*外形尺寸、型钢规格仅系不符合简图要求,且已实际使用一年多时间,根据各方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即***承担1930269.50元×25%=482567.37元,鼎鑫钢结构公司承担1930269.50元×25%=482567.37元,鼎封减震技术公司自行承担其余50%的责任。由于本案系各方责任人对损害后果的最终责任承担纠纷,依法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对鼎封减震技术公司提出的要求鼎鑫钢结构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2567.37元;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2567.37元;三、驳回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57555元,由安徽鼎封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855元,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4350元,***负担143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各方所举证据与一审一致,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鼎封减震技术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鼎鑫钢结构公司和***承担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案由为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案涉车棚倒塌造成案外人受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积雪等天气因素、钢柱间距不合格等安装因素及钢结构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加工因素,判决车棚的建设单位鼎封减震技术公司、车棚安装施工人***及车棚钢结构的加工制作单位鼎鑫钢结构公司按50%、25%、2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说理充分清楚,比例亦无不当。鼎鑫钢结构公司关于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5元,由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继泽
审判员马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翔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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