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1618-1号
申请执行人:方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梅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方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6]宣劳人仲裁字067-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于2016年5月16日送达,现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方剑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确认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42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1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