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2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3日作出的广劳人仲非终字(2016)第0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非终字(2016)第0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