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与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民初8373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蒲黄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嘉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与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宇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