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6346号
原告: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2338X,住常熟市青墩塘188号A区二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4428812P,住常熟市虞山镇嘉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同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4元,由原告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成艺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