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6民初3980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原告:***,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东风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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