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2983号
原告:苏利,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苏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苏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