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5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贺公,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街。
法定代表人:吴楚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榕,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根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911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