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548号
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贺公,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楚文。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洪广大酒店**#/div>
负责人:王强,总经理。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911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911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