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396号
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中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三街16号(湖北填天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37924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武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