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23号福如二院2幢3单元1层左室。
法定代表人:金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北路10号3栋1单元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均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上诉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
审判员苏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