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7255号
原告: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赖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以被告庆重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重庆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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