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4798号
原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蒋某某,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梦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