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6661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