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51民初5042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甲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某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甲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1.依法判决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超付工程款1162409.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30日,某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某乙公司为“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中标人。2022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期90日历天,固定单价形式,签约合同价30857551.44元,竣工结算价以发包人(某甲公司)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某乙公司)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不低于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工程于2022年12月8日开工,2023年7月6日竣工验收。经某甲公司委托,重庆嘉阳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土石方进行了测量,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则绘技术总结报告》,并计算出挖方为1849268.2立方米、填方为43071.03立方米。后某甲公司委托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10月10日出具《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金额为25749583.28元。截止2023年11月7日,某甲公司已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24977095.64元。2024年3月29日,某甲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一期用地一期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16日,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前,向某甲公司发出《关于原始地貌复测的报告》指出,其对某乙公司施工完成的现有地貌进行复测,实测结果与重庆嘉阳测绘有限公司出具《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则绘技术总结报告》高程差异较大,严重影响今后土石方计量,要求某甲公司对现有地貌进行复测。2024年6月27日至7月1日期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委托的重庆千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土石方进行了复测,并出具《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测量技术总结报告》计算出挖方为1709069.95立方米、填方为69317.20立方米,与重庆嘉阳测绘有限公司之前出具的《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测绘技术总结报告》高程差异确实较大,导致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金额错误。贵院受理本案在审理中,经贵院组织两次证据交换后,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委托重庆尚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竣工结算价款进行了复审,于2024年10月29日出具了《竣工结算复审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的审核结论:“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送审金额26301621.96元,按5m×5m方格网计算审核金额24730296.14元,按10m×10m方格网计算审核金额24551222.50元。”以及分析过程意见:“根据5m×5m方格网计算时,会出现部分方格网角点高程的数据是软件在间距约9米的情况下推算出5米间距方格网角点高程数据;用10m×10m方格网大小计算时,软件推算出来的方格网角点高程的数据更接近现场测点的高程数据。”可以明确,按10m×10m方格网计算审核金额24551222.50元的结论更符合客观事实和真实数据,本案应当选择该复审金额作为案涉项目的最终竣工结算价,并据此计算某乙公司应当退还某甲公司的工程款数额。由于某甲公司已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24977095.64元,据此计算,某乙公司应退还某甲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为1162409.82元(24977095.64元-24551222.50元×97%)。综上,为充分保护国有资金的不当流失,积极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及时处理为感。某乙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在本案起诉前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按照结算除质保金以外的部分已履行,现某甲公司以当时测绘数据超量起诉,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按照测绘报告,各次测绘是以不同的测绘方式进行的计算,现本案中又进行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也未按照实际测绘基准点来测绘计算,而是按照软件推算出来的数据,某乙公司认为第一次测绘也是同样的道理。某甲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0月26日,发包人某甲公司与承包人某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工程名称为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约200万立方米土石方挖填及余方弃置;固定单价形式,签约合同价30857551.44元;竣工结算价以发包人(某甲公司)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某乙公司)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不低于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后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8日开工,于2023年7月6日竣工验收。经某甲公司委托,重庆嘉阳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了测量,重庆嘉阳测绘有限公司采用5m×5m方格网计算,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土石方测绘技术总结报告》,计算出挖方为1849268.2立方米、填方为43071.03立方米。后某甲公司委托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出具《土石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审核金额为25749583.28元。2024年3月29日,某甲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案涉项目(一期用地一期建设)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16日,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前,向某甲公司发出《关于原始地貌复测的报告》,载明其对某乙公司施工完成的现有地貌进行复测,实测结果与某甲公司提供的电子版高程差异较大,严重影响今后土石方计量,要求某甲公司对现有地貌进行复测。2024年6月27日至7月1日期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委托的重庆千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土石方进行了复测,重庆千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用5m×5m方格网计算,并出具《土石方测量技术总结报告》计算出挖方为1709069.95立方米、填方为69317、20立方米。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协商一致,以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天街商圈管理委员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原始地形图作为计量依据,以重庆市铜梁区城乡规划设计室出具的控制点测绘成果控制点作为案涉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鉴定依据,并委托重庆尚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竣工结算价款进行了复审。重庆尚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竣工结算复审报告书》,相关载明:“该项目施工合同未约定计算土石方工程量的方格网尺寸,送审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方格网5*5米进行计算;但完成地貌高程点的疏密平均间距约为9米,通过完成地貌高程点的疏密平均间距,也可以用10*10米方格网计算工程量。按5*5米方格网计算时,会出现部分方格网角点高程的数据时软件在间距约9米的情况下推算出来5米间距方格网角点高程数据;用10*10米方格网大小计算时,软件推算出来的方格网角点高程的数据更接近现场测点的高程数据。……(一)基于上述事项的同一证据在理解上发生了不同意见,且施工合同也未约定计算土石方工程量的方格网大小的情况下,我们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4.7.7‘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的规定,分别就5*5米和10*10米二种方格网进行了计算,供报告使用人合理判断使用。(二)铜遂人才共育园(科能技校园)项目土石方工程送审金额26301621.96元,按5m*5m方格网计算审核金额为24730296.14元,审减金额1571325.82元;按10m*10m方格网计算审核金额为24551222.50元,审减金额1750399.46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截至2023年11月7日,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4977095.6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某甲公司举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核报告、复测报告、已付工程款明细表、付款凭证、竣工结算复审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工程虽然双方曾于2023年10月进行过结算,但因该次结算所依据的测绘数据有误,现双方一致同意采用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原始地形图作为计量依据,并对工程价款进行复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某乙公司辩解案涉工程在本案起诉前双方已经进行结算并已履行的理由。因双方均同意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复审,故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应当以复审报告为结算依据,本院对某乙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及标准,即未约定以何种方格网尺寸计算土石方工程量。根据重庆尚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竣工结算复审报告书》关于“按5*5米方格网计算时,会出现部分方格网角点高程的数据时软件在间距约9米的情况下推算出来5米间距方格网角点高程数据;用10*10米方格网大小计算时,软件推算出来的方格网角点高程的数据更接近现场测点的高程数据。”的说明,表明案涉工程采用10*10米方格网计算的土石方工程量更接近实际产生的土石方工程量,因此,本案以10*10米方格网计算的土石方方量为基础结算的工程价款更为公平合理。故,本院采纳重庆尚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竣工结算复审报告书》中按10m*10m方格网计算的土石方工程量,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为24551222.50元。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162409.82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案涉工程于2023年7月6日竣工验收,两年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故现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结算价款的97%即23814685.83(24551222.50元×97%),因某甲公司已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24977095.64元,故,某乙公司应退还某甲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为1162409.81元(24977095.64元-23814685.83元)。某甲公司主张的超付工程款金额1162409.82元不准确,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超付工程款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某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甲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1162409.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162409.81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驳回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甲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0.85元,由被告重庆市某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