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中执字第0032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显化村老窑厂,组织机构代码591402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086-0。
法定代表人:何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232242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