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02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效区铜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因与***、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万元。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就其与***、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要求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对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的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