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4镇显化村老窖厂。机构代码:9134070059140291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人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