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

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与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47号
原告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碧佳,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9元,由原告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一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