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3274号

 

起诉人: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4月5日本院收到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8月16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购买活动板房,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起诉人将板房运至被起诉人在江西九江市的21世纪家具广场,合同约定价格为1003000元。板房安装完毕后,被起诉人代表林林与起诉人代表***进行结算,确认了金额。现被起诉人除支付了20万元货款后,至今尚有900867元货款未付,且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至今不能给予任何答复。现起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支付货款9008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州市友谊彩板钢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