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某某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1285号
原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251779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朱家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247865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住***市。
被告:***,男,生于1976年4月17日,汉族,住江苏市**区。
原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