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执13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