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凉伞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雪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6340元和执行费5150元,共计3614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