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50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凉伞树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65342。
法定代表人:贾雪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黄爱平,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爱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爱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爱平银行存款159158.57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