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1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凉伞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雪冰。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7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24B60467202100000198)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77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