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黄树平。
被执行人:黄雪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黄树平、黄雪平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黄树平、黄雪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黄树平、黄雪平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帅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