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87711。
法定代表人:邓传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凉伞树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65342。
法定代表人:贾雪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树平,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黄雪平,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黄树平、黄雪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黄树平、黄雪平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金额,据此,在总对总系统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冻结账户,划拨了部分款项。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树平外地有汽车,且已委托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因该汽车在外地,目前无法控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树平、黄雪平在鹰潭的房产。2019年7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399494.94元,案件受理费5892元。现已执行到位9318.7元,余款396068.24元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聂 芳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