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财保9号
申请人: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0484251000020000031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400000元的限额内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人民银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